安康市作家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安康市作家协会是中共安康市委领导下的群众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广大作家、文学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繁荣文学事业、建设文化强市、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力量。
第二条 安康市作家协会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引导广大作家和文学工作者紧密团结在党的周围,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坚持“二为”方向和“双百”方针,坚持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尊重文学规律,发扬艺术民主,努力创作精品佳作,自觉履行举旗帜、聚民心、育新人、兴文化、展形象的使命任务,为在中国式现代化道路上聚力建设幸福安康提供强大的价值引导力、文化凝聚力、精神推动力。
第三条 安康市作家协会的一切活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根本准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照《章程》和自身特点积极主动开展工作。
第四条 安康市作家协会以全心全意为作家和文学工作者服务为宗旨,履行“政治引领、团结引导、联络协调、服务管理、自律维权、推动创作”的职责,建设作家和文学工作者之家。
第二章 任 务
第五条 组织作家和文学工作者学习贯彻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增强文化自信、文化自觉和文化担当,不断提高文学队伍的思想道德修养、科学文化素养、文学艺术学养。
第六条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引导作家深入生活、扎根人民,树立精品意识,实施精品战略,尊重和遵循文学创作规律,提倡题材、体裁、形式的多样化,推动多种艺术风格、流派的充分发展。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借鉴各地优秀文化成果,不断提高作品的思想水平和艺术水平,弘扬中国精神、传播中国价值、凝聚中国力量。
第七条 加强文学评论工作,提倡和鼓励不同学术观点和学派的自由讨论,树立和发扬真诚友善、客观公正的文学批评风气,建强主流评论阵地,营造健康评论生态,发挥引导创作、多出精品、提高审美、引领风尚的作用。
第八条 培养造就高水平文学人才,开展文学教育和培训,发现和扶持文学创作、评论、编辑、翻译等新生力量。为青年文学人才成长创造更好环境、条件,广泛团结联系网络作家、新文艺群体和基层作家,为繁荣发展安康文学事业提供坚实人才支撑。
第九条 促进作家和文学工作者的职业道德建设,加强行业自律,倡导德艺双馨,建设有信仰、有情怀、有担当的作家队伍。
第十条 组织开展各种文学活动,加强文学公共服务,面向基层、面向社会、延伸手臂、扩大覆盖,开展文学推广和普及,推进文学志愿服务,促进全民阅读,夯实文学事业和作协工作的社会基础。
第十一条 加强对团体会员指导和支持,促进其夯实基础,规范发展,健康成长。
第十二条 加强与有关部门密切合作,调动各方积极性,整合各方力量,形成全市文学工作合力,为会员创作、评论、研究等工作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氛围,提供必要的条件和服务。
第十三条 依据宪法和法律法规,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保障会员从事正当文学活动的自由,为会员提供法律咨询、纠纷协调等服务。
第十四条 实施《章程》中所规定的其他职责,承办省作协和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五条 本会由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组成。
第十六条 凡赞成本会《章程》,自愿交纳会费,发表或出版过具有一定水平和数量的文学创作、理论评论、文学翻译作品者,或从事文学编辑、教学、组织工作,有显著成绩者,由本人提交书面申请,团体会员推荐,或两名本会会员介绍并征求申请人所在地或系统团体会员的意见,经本会主席团审议批准,即为本会个人会员。
第十七条 凡赞成本会《章程》,并有相当数量个人会员和健全的办事机构的县(市区)作家协会和系统作家协会等,向本会提出申请,经主席团审议批准,即为本会团体会员。
第十八条 本会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
(二)对本会工作及领导人的建议、批评和监督权;
(三)享有本会的福利设施等权利;
(四)会员的创作成果、著作权和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有权要求本会予以保护,本会有责任提供法律咨询、协调纠纷等服务,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五)退会自由,会员退会时,须由本人出具书面申请,经本会主席团审议确认后,终止其会籍。
第十九条 本会会员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决议;
(三)参加本会活动;
(四)接受本会委托的工作;
(五)按时缴纳会费。
第二十条 本会会员如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本会《章程》,违背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公序良俗,损害本会声誉或者不按本会宗旨开展活动,不履行本会会员义务,本会主席团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暂停会籍或取消会籍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会对团体会员负有联络、协调、服务的职责。团体会员接受本会的委托,负责代为联系本会在该地或该系统的个人会员。
第二十二条 会员的入会、退会及取消会员会籍实行公告制度。
第四章 组织
第二十三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其最高权力机构为安康市作家协会代表大会。大会的职责是:
(一)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审议和批准理事会工作报告;
(三)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四)选举和产生理事会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理事会负责召集。必要时由理事会决定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二十五条 代表大会的代表,主要由各团体会员根据安康市作家协会分配的代表名额推选产生;部分代表由安康市作家协会主席团按程序集体研究推选,或与有关单位协商推选。代表大会期间,由代表大会通过的大会主席团负责代表大会的工作。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由若干名理事组成,理事由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负责执行代表大会的决议,理事会须由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一半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由主席团召集,必要时由主席团决定提前或延期召开。特殊情况下,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理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执行代表大会的决议;
2.审议本会年度工作报告;
3.批准理事会理事的变更和增补;
4.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理事会中的团体会员理事,在不担任该团体会员主要负责人职务后,该团体会员应推举新任主要负责人接任,并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原主要负责人在本会理事资格自动取消。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选举主席1名、副主席1名,兼职常务副主席1名、兼职副主席若干名,组成主席团。主席团会议由主席或主席委托的副主席召集。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主席团主持本会的日常工作,并根据需要以及有关规定建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和专业委员会。
第二十八条 根据需要,主席团可聘请名誉主席1名,顾问若干人。
第二十九条 由主席提名,主席团通过秘书长1名,可设副秘书长若干名,协助主席团处理日常事务。
第五章 经费及资产管理
第三十条 本会的经费来源:
(一)财政拨款;
(二)会员会费;
(三)社会赞助和捐赠;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本会鼓励和争取多方吸纳社会资金,为繁荣发展安康文学事业服务。
第三十一条 安康市作家协会的经费使用与管理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市财务管理制度执行,接受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的监督和审计。
第三十二条 安康市作家协会的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安康市作家协会简称安康市作协,协会地址为:安康市汉滨区育才西路137号。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安康市作家协会。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经安康市作家协会代表大会通过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