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书法家协会章程
(2014年12月21日)
总 则
第一条 安康市书法家协会是学习、交流、宣传、研究书法和篆刻艺术的专业性群众团体,是党委、政府联系广大书法家和书法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繁荣和发展社会先进文化的重要力量。
第二条 协会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作为行动指南,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十八大精神,坚持“二为”方向和“双百”方针,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继承发扬、推陈出新,开展学术研讨和创作活动,培养和挖掘书法、篆刻人才,为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传统、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繁荣和发展安康书法事业而努力奋斗。
第三条 协会受安康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直接领导,业务上接受陕西省书法家协会指导。
第四条 协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国家法律法规,遵守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按照本会章程和专业特点开展艺术、学术和社会交流活动。
第一章 任 务
第五条 本会最广泛地团结全市书法家和书法工作者,以繁荣书法事业为己任。按照德艺双馨的要求,通过培训教育等形式,努力提高书法家和书法工作者的思想道德素质、文化修养和业务水平。
第六条 组织会员开展创作实践,采取主办、承办、协办等方式组织举办作品展,召集座谈、观摩,组织对外交流等方式,弘扬书法篆刻艺术,积极宣传安康汉水文化,为本地经济建设服务。
第七条 协助文化、宣传、教育部门和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开展业余书法篆刻教育活动,培育和扶持基层文化馆、站的书法爱好者,对各县区书协及本市各单位开展的书法、篆刻艺术活动提供热情指导,或积极参与给予协助。
第八条 认真负责地向省级以上举办的各种书法篆刻展览选送、推荐会员优秀作品。
第九条 根据有关规定,积极向省书协乃至中国书协推荐会员,培养、宣传拔尖人才。
第十条 组织会员进行学术研讨,鼓励会员撰写、发表理论文章,开展学术交流。鼓励会员自费办展,自费出版作品集和理论著作。宣传、表彰书法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
第十一条 建立会员艺术创作档案。
第二章 会 员
第十二条 安康市的书法、篆刻爱好者,凡承认本会章程,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加入本会:
(1)其书法篆刻作品入选市书法家协会组织或协办的展览两次以上,或在协会组织或协办的一次展览中入选两幅以上作品的;(2)撰写的书法篆刻方面理论研究文章在市级以上刊物上发表两篇以上的;(3)长期从事书法教育或书法篆刻活动,热心协助、支持书法艺术事业,工作有显著成绩或突出贡献的。
第十三条 会员入会,须由本人书面申请,经本会会员二人介绍或由文化、艺术等组织推荐,填写入会申请表,并附入展证书、发表理论文章的复印件或其他相关资料证明,备两幅近期作品,提交主席团会议讨论通过,由主席签批后,向申请人填发会员证书,即成为本会正式会员。
第十四条 会员的权利
(1)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2)有参加本会举办的各项艺术活动权;(3)对书协工作有倡议、建议、批评权。
第十五条 会员的义务
(l)会员应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完成书协委托和交办的各项工作;(2)按期缴纳会费;(3)向社会推荐书法篆刻人才。符合条件(七十岁以上和在校学生)的会员可不交会费。
第十六条 会员有申请退会的自由。
第十七条 会员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两年不缴会费,不参加组织活动,即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八条 对违反本章程,不执行本会决议,破坏本会工作的会员,给予批评教育,造成不良影响者,劝其退会。
第十九条 会员违法乱纪而受法律制裁,被剥夺公民权利者,开除其会籍。
第二十条 会员退会,由主席团会决定,秘书处履行手续。
第二十一条 本会依法维护会员艺术生活的民主权利和正当的经济权益,保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三章 组 织
第二十二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主要职权:
(1)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2)审议工作报告;(3)选举产生理事会;(4)讨论通过决议案。
第二十三条 本会领导机构为理事会和主席团。
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理事会为最高权力执行机构。主要职权:
(1)审议工作规划和工作计划;(2)选举书协主席团成员;(3)对重大事项做出决议。
主席团是书协常设的最高领导机构。主席团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秘书处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主席团主席、副主席由理事会选举,秘书长、副秘书长由主席提名,主席团表决通过。
第二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原则上每五年召开一次,理事会每年举行一次。主席团会议由主席提议,不定期召开。主席、副主席任期不能超过两届。秘书长、副秘书长在主席领导下处理日常工作。
第二十五条 本会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实行少数服从多数。
理事会的召开由主席提议,或主席团决定,或经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出即可召开。理事会召开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参加,决议形成须有参会理事过半数通过。
主席团会议召开须有二分之一以上主席团成员参加,决议形成须有参会人员过半数通过。主席团会议由主席或主席委托的副主席召集并主持。
第二十六条 主席提名,主席团表决通过,可聘请名誉主席一人,顾问若干人。名誉主席、顾问可列席本会各种会议和咨询本会工作。
第二十七条 本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学术委员会、书法创作展览委员会、篆刻艺术委员会、书法教育培训委员会、书法事业发展委员会等机构。
各委员会在主席团领导下开展各自业务工作。
本会会员可根据本人特长、爱好进入相关委员会开展书法、篆刻创作与学术等活动。
第四章 经 费
第二十八条 经费来源:(1)争取上级拨款;(2)本会举办的有偿文化活动收入;(3)接受社会捐助、赞助;(4)会员会费。
第二十九条 本会建立财务管理制度。经费收支建立明细帐,接受理事会审查和会员监督。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协会会员
省级会员
马昌琪 马福全 张 枫 张兴运 廖高园 马银才 毛文凯
任玉侠 李昌玉 张利宝 杜昌义 郑 颉 章长青 邢中桂
马玉安 邹华彩 李建安 乔全和 梁荣金 张国梁 赵书鼎
杨 克 徐胜根 王晓琪 马梦梅 王 保 牛 奎 李大斌
谢 莹 潘 惠 杜勤印 刘秉平 王爱萍 严明清 徐 东
阮 杰 张雪峰 沈 勇 吴全云 陈俊波 王志成 黄平学
马 皓 刘元林 陈宗祥 石秀锦 赵宏勋 张正生 周开真
魏树林 赵秀云 王 玺 王建平 何家文 郭世堂 吴少华
王 鹏 刘君安 朿宝荣 靳庆荣 罗 军 邹伟华 卢晓华
郜 燕 杨兴无 李大明 李康林 陈 晖 谢道森 薛荫明
曹 辉 李运刚 林凤胞 罗长城 张世松 孔繁宏 马晓亮
朱纪森 邓玉林 赵承钜 黄依静 符清野 吴纯宝 刘永宏
王治贤 赵立永 郭政强 马雪飞 陈顺日 刘世杰 刘赐民
抗 大 陈元安 罗先贵 陈宏伟 郭 强 王文山 陈楼贤
文上达 徐鹏程 冯安麐 张慕龙 夏发清 李永泉 刘 敏
尹启先 雷 鸣 张 磊 肖 兵 谢成海 贾学国 王先武
许明武 刘瑞凯 花 峰 冯 康 袁振武 周学安 张 虹
刘自文 张世波 王顺仁 牛基富 胡世宝 李诈文 沈 俭
姚荣文 蔡祖佳 沈兰群 马西冰
市级会员
周 莉 徐 东 李建安 徐胜根 徐江山 罗长城 刘秉平
蒋典军 伍延年 马清安 伍 敬 姚宪民 颜守言 刘培基
李发明 吴宏伟 钱宪向 王富军 张雪峰 赵宏勋 王爱萍
杜勤印 刘晓刚 郑明江 冯桂卿 崔行宽 王晓琪 王繁宏
李长富 李志刚 张高擎 张胜利 杨润波 关 立 王 鹏
阎 军 何升演 杜克捡 邹华采 牛 奎 王安兴 李 鹏
杜 果 李春庆 胡小明 赵善德 杨树芳 马雪飞 赵全娜
李 味 苗 苗 雷崇毅 田尔斯 马孟梅 马孟刚 白 朋
王小波 吴青山 李 静 廉宝燕 郭建刚 彭 勃 董晶仑
康 敏 刘 莎 陈 挺 刘 旋 蔡 俊 李爱英 李 毅
邹宏业 冯 麒 刘江波 吴美文 芦 伟 登 斌 沈小卫
阮 杰 李 敏 张深海 熊珊弘 吕昭普 冯安麒 赵国庆
卢统文 刘鸿禧 张租仲 曹 斌 周明昌 熊宗远 苟行艺
徐 丰 李品和 潘 惠 王西波 吴纯宝 姚荣文 吴明全
胡世宝 刘永宏 王紫荣 欧锡良 沈 勇 王敬民 崔兴满
欧定成 马西冰 邹伟华 张翼平 杨兴无 刘春安 张 伟
杨兴林 出 存 李福生 赵刚华 马银才 程楚安 贾学国
颜长守 党治华 毛文凯 陈守祥 黄平学 马 浩 方行全
陈俊波 朱理文 华开锋 王 玺 张晓明 周开真 赵秀云
李永斌 柳进安 章晓林 叶必显 符碧缘 梁华毅 罗金秀
石秀锦 董才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