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安康市民间文艺家协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由全市各民族民间文艺家组成的专业性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广大民间文艺家和民间文艺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其宗旨是:以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二为”方向和“双百”方针,广泛团结民间文艺家和民间文艺工作者,繁荣和发展我市民间文艺事业,为建设先进文化、构建和谐社会,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而努力奋斗。
第二条:安康市民间文艺家协会是安康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和陕西省民间文艺家协会的团体会员。各县、区民协,经申请并报请市民协主席团批准,即为本会团体会员。
第二章 任 务
第三条:本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和政府的各项法规,按自身特点开展各项业务活动。
第四条:本会以广泛团结民间文艺家和民间文艺爱好者为己任,对会员和团体会员有联络、协调、指导和服务的职责。
第五条:本会将通过各种艺术活动对团体会员和会员进行业务指导,积极进行规划、组织和指导民间文艺工作及作品的搜集、整理、研究和传播,丰富民间文艺理论,繁荣民间文艺事业,弘扬中华民族优秀的民间传统文化。
第六条:本会积极培养民间文艺人才,重视、支持群众性民间文艺活动的开展,并以多种形式加强与群众性民间文艺活动的联系,促进民间文艺的普及与提a高。
第七条:本会负责组织全市各种形式民间文艺的比赛、评奖活动,对成绩优秀的民间文艺家和重要的民间文学艺术成果,包括民间文学、民间艺术,民间文化理论研究成果,以及在工作中有突出成绩的德艺双馨的民间文艺人才给予奖励和表彰。
第八条:本会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包括维护会员的著作权、名誉权及其他合法权益,为会员提供法律咨询、协调纠纷等服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九条:凡在安康市范围内从事的民间文学、民间艺术、民俗文化、民间工艺品研发,以及民间文艺活动组织者,在民间文化理论研究、搜集整理、编辑出版等领域有一定成就者,承认本会章程,经本人申请,由两名本会会员介绍和所在县、区民协推荐,由本会主席团研究审查批准,即成为本会会员。
第十条:本会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1、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对本会工作有监督、批评和建议的权力;
3、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的权利;
4、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本会员应尽以下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爱护本会荣誉;
2、按时交纳会费,积极完成本会委托的各项任务;
3、关心本会发展,积极发现、培养和推荐合格会员。
第十二条:凡被剥夺公民权者,或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有损本会声誉者,经主席团会议通过,予以除名或停止会籍。
第四章 组 织
第十三条: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为全市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大会职责:
1、选举和罢免理事;
2、审议本会工作报告;
3、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4、全市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必要时由主席团会议决定提前或延期召开。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理事会选举产生主席团。
全市代表大会和理事会闭会期间,主席团负责执行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定。理事会、主席团任期至下届代表大会理事会、主席团产生。
第十四条:理事会由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选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组成主席团。主席团聘请名誉主席和顾问若干人,任期五年。
第五章 经费及其它
第十五条:本会经费来源。
1、财政拨款;
2、会员会费;
3、社会赞助及其它合法收入。
第十六条:本章程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