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安康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组织机构>文艺家协会

安康诗词学会

作者:文章来源:发布是时间:2015-05-12 11:41字体大小:【
学会简介


  安康市诗词学会于1991年成立,1999年召开了第二次代表大会,2011年召开了第三次代表大会,现有会员501人(其中有全国会员31人,省学会会员105人)。
  诗词学会成立以来,坚持围绕党和国家的重大政治活动组织诗词创作,开展活动,不断推出优秀作品。
  一、坚持编辑出版诗词集
  在市委、市政府历届领导的支持下,从1993年起,坚持每年编印一本诗词集,现已出版20集:《一代风流》、《这边风景》、《巍巍丰碑》、《宏图壮山河》、《迎回归》、《春华秋实》、《伟业照千秋》、《秀美山川壮歌》、《日照九州红》、《新世纪的朝霞》、《后花园放歌》、《情为民所系》、《春风浩荡》、《新农村赞歌》、《誉满全球和谐颂》、《崛起的风韵》、《惊天动地创伟业》、《神州壮歌》、《高扬的旗帜》,2008年还公开出版了一部《安康诗词选集》,汇集了会员反映安康风貌的优秀作品。
  二、积极组织诗词活动
  为推动诗词创作,学会先后通过举办诗会、组织会员参加诗词大赛等形式开展活动。成立以来,先后举办“迎春诗会”、“国庆诗会”、“金秋诗会”等各类诗会二十余次。
  1991年4月,日本友人来访,学会与棚桥篁峰一行举行了“中日汉诗文化交流座谈会”向日本友人介绍了安康诗词创作情况,赠送了诗词集,增进了了解。
  三、创作成果丰厚
  会员每年都有大量作品在省以上报刊发表,入选各类诗词选集。
  此外,公开出版个人诗词集的有:《山溪流韵》(杨礼元)、《嘶声》(陈应麟)、《吟泉集》(王凤鸣)、《路情篇》(于德海)、《临窗寄语》(胡元龙)、《行寸斋词抄》(田尔斯)等;
  内部出版的诗词集有:《灵岩诗词》5集(旬阳诗词学会)、《平利诗词》5集(平利诗词学会)、《红叶集》(黄克礼)、《耄耋作诗书》(黄克礼)、《宁作我斋诗集》3集(曾志信)、《云雾山诗词情》(潘仲鹤)、《耕夫诗词曲选》(刘恒吉)。
  作品获奖情况:
  1995年,学会组织会员参加陕西省诗词学会举办的全国“长岭杯诗词大赛”,我区有58名作者参赛,获奖达18人,其中一等奖1名(杨礼元《永遇乐.瀛湖颂》),佳作奖7名(王炜、王凤鸣、王腾芳、杨宗孟、陈应麟、陈绪刚、熊朝元),纪念奖 10名(于德海、方小康、张枫、史竹云、束广兰、李万秋、杨中海、黄克礼、黄希琴、任宝珍),参赛人数及获奖等次名列全省第一,并获得优秀组织奖。
  1998年,刘恒吉的诗《情系安康2首》获“东方杯”全国诗词大赛铜奖。
  2002年,毛大定的论文《繁荣词的创作》在四川省达州市难得书画院举办的第二届“难得杯”大赛中荣获特等奖。
  2003年,杨礼元的词《满江红.西部大开发》在文化部北京金马文化艺术传播中心全国“五个一工程”奖组委会举办的文艺作品大赛中获诗歌类二等奖。
  2005年,在安康市“电视诗歌大赛”100名获奖作者中,我会就有34人获奖,其中一等奖1名,二等奖4名,三等奖6名,优秀奖23名。
  崔兴宽作品分别在《首届“传世杯”中华经典诗词大赛》中获一等奖,在“星光杯”中华诗词大赛中获百佳创新奖,入编《星光杯第二届全国中华诗词大赛优秀作品集》。
  2010年田尔斯《行寸斋词抄》获安康市政府文艺创作精品奖二等奖。

 

安康市诗词学会章程

(2021.11)

第一章

第一条  安康市诗词学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安康市从事中华诗词继承、研究、创新、交流的学术性非营利性人民团体,是地方文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繁荣发展安康国学事业的重要力量。

第二条  本会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定“四个自信”,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落实各项决策部署,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三条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安康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登记管理机关是安康市民政局,党建领导机关是中共安康市委组织部,党建工作指导联系机关是中共安康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党组。安康市诗词学会同时接受中华诗词学会、陕西省诗词学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安康市诗词学会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遵循“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诚孝俭勤和”新民风等社会道德风尚,竭力打造地方文化品牌。

 

第二章    

 第五条  鼓励和推动会员学习贯彻党的文艺方针政策,学习政治理论,学习文艺理论专业知识,不断提高政治思想水平和诗词创作水平。

第六条  坚持贴近生活,贴近群众,贴近现实,解放思想,不断创新的路子。着力提高诗词创作质量,增强国学学术理论水平。按照德艺双馨的要求,努力提升全体会员的思想道德素养和创作水平。

第七条  对于各县(区)基层诗词组织和诗词五进(进校园、进机关、进企业、进农村、进社区)活动及诗教工作,本会有联络、协调、服务的责任和义务;充分发挥上下组联、信息沟通、维护相关权益的作用。

第八条  积极参加中华诗词学会、陕西省诗词学会组织的活动,加强与各级各类文艺团体的交流。

第三章  会员

第九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为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本市内凡热爱中华诗词曲创作、研究、编辑、出版、发行及活动组织的个人和社会团体,均可申请加入本学会。

第十条  凡志愿申请加入本会者,需填写入会申请登记表,交本人一寸免冠照片三张,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履行入会手续后,即为本会会员,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力: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参加本会所组织的各项活动、出席本会及外地的诗词创作、交流、研讨活动权;

(三)对本会工作有监督、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四)会员有退会自由;

(五)有依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要求学会维护会员从事艺术实践、保护创造成果不受侵犯的权利;

(六)有向学会申请协助推荐发表、出版个人诗词作品权。

第十二条  会员应尽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积极参加本会主办、承办、协办的各项活动,积极从事中华诗词创作与研究,认真完成本会分配和委托的工作;

(三)向学会及时反馈、传递有关诗词学术活动的各种信息;

(四)按时缴纳会费(会费为一次性缴纳,终身制);

(五)维护本会团结和声誉。

第十三条  会员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本会领导机构讨论通过,可停止或取消其会籍:

(一)开除公职、剥夺公民权利者;

(二)严重违法乱纪,在群众中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破坏本会工作者;

(四)长期(三年)不参加本会活动,与本会失去联系;

(五)因有严重违法犯罪或有重大剽窃、抄袭行为,以及严重损害学会名誉等情节者。

第十四条  会员会员自愿退会时,应向本会理事会提出书面申请,理事会审核后发给退会通知书。

第十五条  提倡团结协作精神,杜绝各种不良言行。严禁利用本会名义从事非法活动,一经发现本会将依法追究全部责任。

 

第四章  组织

第十六条  学会一切活动由理事会研究决定。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若干名理事组成,每届任期五年;理事会选举若干名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负责日常会务活动;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由常务理事会协商选举产生。荣誉职务由常务理事会聘任。

第十七条  学会因特殊情况,需增补理事及常务理事时,由会长办公会议提名,经常务理事会研究通过,按程序报主管部门审批。本会理事及常务理事中,属于团体会员代表进入者,若因换届或其它原因发生变动,可由会员单位新的成员接续从事该项工作,报市学会研究批准。

第十八条  凡热心中华诗词文化事业,且愿为我市诗词活动健康发展、繁荣创新提供支持的各界热心人士,我会将根据需要,特聘安排名誉职务,以利扩大本会活动范围和影响。


第五章 党建职责

第十九条  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决定,融入中心,服务大局,团结、组织党员和群众努力完成本会所担负的任务,促进学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第二十条  组织党员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理论创新成果和业务知识,建设学习型党组织,使党员会员更加全面准确地把握精神实质,努力提高政治素养和业务素质。

第二十一条  本会从实际出发,加强党支部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和制度建设,提高党员会员素质,增强党性观念。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坚持从严治党,严格党的纪律,教育和监督党员坚持原则,忠于职守,维护国家利益。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管理。关怀帮扶生活困难党员。

第二十二条  发挥好上级党组织与协会党员之间的桥梁作用,使上级党组织及时掌握党员情况,让党员及时了解上级党组织工作要求。经常了解群众对党员、党的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了解群众诉求,维护群众的正当权利和利益,做好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凝聚广大群众的智慧和力量。

第二十三条  监督党员会员和其他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切实履行党员义务,遵守纪律,推进学会精神文明建设。发现、培养和推荐党员、群众中的优秀人才,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第二十四条  实事求是对学会党的建设、党的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重要情况。教育党员会员、群众自觉抵制不良倾向,坚决同各种违纪违法行为作斗争。

第二十五条  按照有关规定,向党员会员、群众通报党的工作情况,公开党内有关事务。

第二十六条  完成上级党组织交办的其他各项工作任务。


第六章  党组织建设

第二十七条  本会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的组织。

第二十八条  本会党组织负责人,一般由本会秘书长以上负责人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人选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批。

第二十九条  对学会会员中的党员超过3名以上、但能接转组织关系的党员却不足3名的,探索建立学会临时党支部。对学会会员中党员不足3名的,支持党建工作指导联系机关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在本会开展党的工作。

第三十条  本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学会党组织意见;本会组织变更、撤并或注销,学会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三十一条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三十二条  本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和“双向培养、联建送学”,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本会管理层有关会议、党组织开展有关活动邀请非党员的本会负责人参加。

第三十三条  本会支持党组织对本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捐赠等提出意见。


第七章  经费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来源:政府资助;会员会费;社会团体及个人赞助;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中接受服务单位的劳务补偿费用;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  经费管理办法:建立财务制度,一切收支入账,本会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应对全体会员负责,不得浪费。本会根据自身实际财务状况安排活动,保持年度收支的平衡。本会财务由专人管理,并建立统一的账目,年度经费收支情况应向本会常务理事会报告,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并接受主管部门审验和审计。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经安康市诗词学会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实行。修改权属于会员代表大会,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