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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楹联学会

作者:文章来源:发布是时间:2015-05-12 11:41字体大小:【
 
学会简介
    安康市楹联学会成立于2005年9月,是会员自愿结合非营利性文学艺术团体,隶属于安康市文联。现有会员106人,内设学术研究培训部、编辑部、展览部、收藏部、组联部、书法艺术部等6部,2个创作基地(恒口三圣庙、汉阴两合崖)、12个工作站(九县一区、市直及供电局),另外创办有会刊——《安康联苑》(季刊)。
  安康市楹联学会自成立以业,始终坚持“二为方向”和“双百方针”,以弘扬优秀传统文化为主旋律,以繁荣安康楹联文艺、发展安康先进文化为已任,通过研讨会、座谈会、展览、出版、交流等形式,加强队伍建设,繁荣文艺创作,从而涌现出一批知名作者和骨干会员,他们在加强自己创作的同时,积极搜集整理本市民间楹联(正准备集结出书),广泛开展诸种社会活动,弘扬传统文化,普及楹联知识,其艺术成果和社会成果频传捷报,对本市文艺发展做出重大贡献,引起文艺界、党委、政府高度重视,获得了社会一致好评。
 

 
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安康市楹联学会。
第二条  本会系自愿组合的非营利性的以楹联创作、鉴赏为纽带的群众团体。
第三条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繁荣楹联事业,提高创作鉴赏水平,为文化建设服务,是本会的宗旨。
第四条  本会业务主管单位为安康市文联。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的业务指导和登记机关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办公地点设在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恒口镇程时银大厦、新城北门29号艺文阁。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业务范围:会员之间进行楹联评析、展览、交流,进行楹联声韵、格律等常识的普及培训,参加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相关活动,推动楹联文化事业的发展。
第三章  会员和会员的权利、义务
第七条  凡本市热爱楹联文化,或从事楹联创作、研究、教学,或参加过本市县 (区)级展览,拥护本会章程的团体和个人, 即可申请成为本会会员。
第八条   入会程序:需提交入会申请和自己创作的楹联作品2至3件,经本会一至二名会员介绍,经学会理事会讨论通过,办理接纳入会手续并发给会员证。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2、讨论修改学会章程;
3、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4、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5、有请求本会保护自己版权不受他人侵害的权利;
6、对本会批评建议和监督;
7、人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有下列义务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会的章程;
2、执行本会的决议;
3、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4、积极从事楹联创作、研究、展览、交流活动;
5、完成本会分配的任务;
6、按时交纳会费;
7、维护本会的尊严和形象,树立团队意识。
第十一条  会员自愿退会时,应向理事会提出书面申请,并交回会员证件。
第十二条  会员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等行为的或因刑事犯罪,或有剽窃、抄袭他人作品或损坏本会名誉的,经理事会议表决除名。
第四章  组织管理机构和制度
第十三条  会员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
会员大会行使以下权利:
1、对制定和修改章程进行审议和表决;
2、审议学会工作报告;
3、选举和罢免学会理事;
4、表决终止事宜;
5、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会员大会需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外县会员不能到会的,派一至三名代表参加。
第十六条  本会设立的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常设执行机构。理事会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  理事会成员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会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学会设常务副会长1人、副会长若干人,设秘书长1人、 副秘书长3-5人(可以兼任)。以上职务均由会长在理事会成员中提名。理事和学会领导成员每届任期五年,任期届满可以连任。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根据会长的提议,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决定会员吸收和除名;制定业务活动计划;确定机构的设置; 提出章程修改革案;确定会内服务人员的劳动报酬;确定会员大会召开的时间;研究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会长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负责工作报告。会长可直接聘任或解聘顾问及名誉会长,提名聘任本学会财务负责人。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三次会议,有理事成员三分之二以上人数即可召开, 其决议须经到会的理事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才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由会长主持召开。
会长不在时,由常务副会长主持。会长和常务副会长均不在时,由会长委托其他副会长主持召开。会后要如实向会长报告情况。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即可召开理事会议;
1、会长认为必要时;
2、三分之一理事成员联名提议时。
第二十三条  学会下设团体分会。学会设学术研究部、编辑部、组联部、楹联书法艺术部、事业发展委员会共五部(根据活动开展情况可增加或减少。)
第五章  经费和财务管理
第二十四条  本会经费来源。
1、会费;
2、单位、团体和个人捐助;
3、服务收入;
4、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五条  经费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第二十六条  财务管理实行专人负责。
理事会每年向会员大会公布一次经费收支情况。经费开支及资产管理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资金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二十八条  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二十九条  对本学会章程的修改,须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大会审议。审议后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生效。
第七章  终止及资产处理
第三十条  本会因多种原因自行解散需注销时,须由理事会表决并提交会员大会审议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和登记机关核准。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终止活动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经2005年4月20日全体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学会理事会。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